購屋糾紛 沒審閱期最多
建商拒給即違法「消費者勿當順民」
【劉曉霞╱台北報導】消基會統計,去年全台購屋糾紛共223件,排名前3名的分別是未給予合理審閱期、房屋仲介糾紛和施工品質不良。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委員林旺根提醒民眾,民眾簽約前一定要確保自己的權益,「不要當順民,不主張自己的權益」,尤其千萬別被建商的話術和一時情境影響而衝動下定。
林旺根指出,消基會去年共接獲投訴223件,最嚴重的是民眾購買預售屋,建商未給予合理審閱期,共65件,第2名是仲介糾紛,共54件,主要問題是斡旋金遭沒收,不動產說明書中,對於坪數、屋齡說明不實。建商施工品質不良拿下第3名,有46件。
至少5天審閱權
林旺根提醒民眾,很多購屋糾紛都是老問題,消費者購屋前「要自求多福」,一定要看相關資料,以審閱權為例,房地產定型化契約規定至少有5天審閱期,「有些建商使用話術不給審閱期,消費者居然接受,若是建商不肯給,就違反《消保法》11條之1規定。」
《消保法》11條之1規定,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,應有30日以內的合理期間,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。若違反規定,不構成契約內容。
若是碰到建商不肯讓消費者審閱,林旺根建議民眾可向消基會或各地消保官投訴,「審閱權不能附加任何條件,包括付小定或大定,有些建商要求付小定才能拿回去,這是違法的,消費者不要當順民,不主張自己權益。」
可簽要約書緩衝
台中市消保官張百佑也提醒民眾,消費者簽約前一定要把握契約審閱期,「建商簽約前,都很好談,可利用簽約前要求,在最後一條雙方磋商條款中備註或是寫特別條款,尤其是在何時交屋、交屋的屋況和付款的流程都可要求。」
張百佑說,一旦和建商簽約後,若是片面違約,建商可要求消費者給付15%違約金。他日前處理一樁消費糾紛,民眾在台中市西屯區購屋,民眾卻和地政士起爭執反悔,建商也依民眾要求變更設計,最後民眾卻反悔不買,建商選擇從寬處理,才沒有向消費者收取違約金。
林旺根還提醒民眾,若是透過仲介購買成屋,可以主張以要約書取代斡旋金,若仲介只收斡旋金就違法,減少因斡旋金遭沒收而產生的糾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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