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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售換單!仍被查緝逃漏奢侈稅,追稅外加罰3倍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財政部國稅局表示,利用他人名義銷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,除補徵稅款外,另外要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。
國稅局舉例說明,納稅義務人陳君利用其女名義,銷售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之台北市房地(含公共設施),未依規定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奢侈稅,經財政部國稅局查獲,通報該局核定系爭房地銷售價格2,000萬元,應納稅額300萬元,並另處罰鍰750萬元。
陳君主張在2010年預購該房地,於房屋完工交屋前,登記移轉於女兒名下,作為女兒畢業後在台北工作之住所,女兒工作時確實於該屋居住,嗣後因種種因素,委託其代為出售,此與稽徵機關認定其係利用女兒名義處分該房地顯然不符,而且女兒名下僅有該屋,並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,非屬奢侈稅條例所規定之課稅標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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